
時政要聞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力爭到2030年初步建成現代化國有林場體系
11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林草局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現代化國有林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到2030年,國有林場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生態系統得到有效保護修復,資源永續利用機制基本構建,單位面積森林蓄積量提高約5%,初步建成資源質量優良、生態功能穩定、產業發展充分的現代化國有林場體系,成為帶動林區山區綠色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到2035年,國有林場生態質量持續改善,各具特色的綠色產業體系更加完善,單位面積森林蓄積量提高約11%,現代化國有林場體系基本建成,成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帶動林草產業發展、提供優質生態產品的主力軍。
《意見》指出,深度服務生態工程建設。支持國有林場開展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建設種質資源庫、保障性苗圃、林木采種基地、良種基地和草種基地,并為重點生態工程和城鄉綠化供應優質種苗。挖掘特色產業發展潛力。支持有條件的國有林場因地制宜發展林下經濟,建設經濟林果、木本糧油等產業基地,大力發展木制品、森林食品、森林中藥材等精深加工產業,推動產業鏈延伸,打造各具特色的地域品牌。同時,鼓勵國有林場通過自主開發、合作開發、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發展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戶外運動等業態。
《意見》指出,打造技術創新實踐基地。鼓勵國有林場培育和發展林草產業新質生產力,推動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及低空經濟等領域新場景的應用。支持有條件的國有林場參與創建科技創新平臺基地。
工信部:到2027年建成200個左右高標準數字園區,實現園區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改造全覆蓋
11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高標準數字園區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提出到2027年,建成200個左右高標準數字園區,實現園區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改造全覆蓋,園區管理、服務數字化水平明顯提升,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數智賦能園區發展的典型模式,園區發展質量和效益顯著提升。
《指南》明確,高標準數字園區建設期滿后,應滿足產業數字化水平高、專業服務品質高、運營管理效率高、基礎設施能級高等標準。具體包括,工業互聯網應用覆蓋園區全部行業,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改造覆蓋率達100%;數字基礎設施支撐作用顯著增強,雙千兆網絡覆蓋率達100%,算力基礎設施實現有效部署和應用,數據開放共享、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升等。
《指南》指出,重點推進產業數字化轉型、加強園區數字化服務、完善園區數字化管理、夯實數字化支撐能力等四方面建設任務,并細化為13條具體部署。其中提出,打造企業數字化轉型標桿,積極開展“人工智能+制造”應用探索,支持企業開展智能工廠梯度建設,推進工業機器人等智能制造裝備規模化部署,推動企業生產智能化躍升。開展鏈式數字化改造,支持龍頭企業實施供應鏈協同數字化改造,面向上下游企業開放應用場景、共享技術能力,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開展數字化升級。構筑數據開發利用平臺,探索建設可信數據空間,破除多主體數據共享共用信任壁壘,強化“人工智能+可信數據空間”應用,推動園區數據服務創新。
在強化政策支持上,《指南》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結合大規模設備更新、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業互聯網一體化進園區“百城千園行”等工作,加大對高標準數字園區建設支持力度,加快推動園區產業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融合應用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園區所在地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園區數字化建設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數字園區建設。
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商標使用管理,重點關注七類違法違規行為
1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加強商標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針對七類違法違規的商標使用行為開展重點治理,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助力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
重點關注的七類情形,既有冒充注冊商標等傳統問題,也涵蓋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等新領域,同時將商標代理機構惡意代理等行為納入整治范圍。具體包括:使用帶有欺騙性等禁用的未注冊商標;欺騙性使用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應當使用而未使用注冊商標;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違規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代理機構違法代理。
《通知》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尤其是帶有欺騙性、誤導公眾的兩類行為,如使用含“專供”“特供”“極品”“國”等字樣的未注冊商標,標注“有機”“零添加”等內容卻與商品實際屬性不符的未注冊商標,或將注冊商標與商品名稱、廣告宣傳用語、商品包裝裝潢等搭配使用,為攀附他人商標而自行改變等行為,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品質、產地、工藝、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被列為整治重點。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機制,暢通舉報渠道。重點摸排食品藥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等民生領域的違法線索。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將及時通報執法隊伍查處。同時強化信用懲戒,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主體依法納入失信管理。結合法律法規宣傳,正向引導企業合規使用商標,積極營造全社會尊重和正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良好氛圍。
地方行動
陜西: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到2027年新一代智能終端、智能體等普及率超70%
近日,陜西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陜西省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方案(2025—2027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提出到2027年,制造、能源、文旅等重點領域智能化發展取得顯著成效,新一代智能終端、智能體等普及率超70%,具有全國影響力的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聚集區加快形成。
《行動方案》明確,陜西將聚焦賦能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助力消費提質、民生改善,提升社會、安全、生態治理能力,增強基礎支撐能力4個方面,實施“人工智能+科技、制造、能源、農業、文旅、交通、住建、服務消費、產品消費、就業、教育、醫療健康、社會治理、安全治理、生態治理”以及加強多元融合算力供給、優化高質量數據支撐、推動行業大模型創新發展、提升安全發展水平等19項舉措。
《行動方案》指出,陜西將依托三秦英才引進計劃,著力引進、培養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人工智能人才和創新團隊,加快建設實訓基地,開展應用型人才培訓,深化人工智能對外合作,推動重點企業、高校院所積極參加高水平展會、賽事等活動,開展全方位多層次交流。
陜西省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牽頭建立省級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同推進機制,統籌推動行動方案落地;科技、工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旅等省直部門和相關產業鏈專班,按照方案要求細化制定重點行業專項方案,定期發布高價值應用場景清單,加強項目儲備,組織實施重點工程,適時發布典型案例,抓好組織實施;加大金融和財政支持力度,加快人工智能領域創投基金設立運行,培育一批智能原生企業。
遼寧鞍山:推出“生態+營商”17條工作舉措,打造極簡快辦“政務服務包”
近日,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實施《關于打造“生態+營商”雙優環境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推出了17條舉措,為企業送上了營商環境“服務包”。
《工作方案》重點圍繞打造政務、監管、執法三個方面展開。打造極簡快辦的“政務服務包”,全部審批事項承諾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的50%,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審批時限從法定的60個工作日內壓縮到22個工作日內,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審批時限從法定的30個工作日內壓縮到15個工作日內;建立“服務專員”制度,為全市85家重點企業選派40名“服務專員”,為全市59個區域內的一般企業選派77名包保服務員,為全市27個重大項目選派5名審批業務“服務專員”,為全市4家環保產業企業提供“一對一”全程伴跑服務;即時響應閉環管理,建立企業訴求“綠色直通車”線上溝通渠道,做到“接訴即辦、閉環管理”,確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推行陽光透明的“監管服務包”,整治中介亂象,嚴管環境監測,保障公平競爭,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構建包容審慎“執法服務包”,強化規范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建立生態執法檢查事前審批制度,強化非現場執法,減少入企檢查頻次,做到無事不擾,實施精準幫扶指導。全面推廣鞍山生態環境“碼上監督”,重點整治“中梗阻”及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推動形成務實高效、風清氣正、擔當作為的工作氛圍。
典型案例
上海: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
11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委網信辦、市信訪辦等八部門出臺《關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旨在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
《若干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上海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全市執法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明確界定了什么是“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即: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濫用投訴、舉報、復議、訴訟、信訪等權利,以“打假”“維權”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若干意見》指出,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可以結合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數量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短期內向同一生產經營者或者同行業生產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務;明知或者應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標簽等問題,仍然多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投訴舉報內容、行政復議申請、訴訟請求呈現格式化、模板化特點;投訴不提供真實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提供的公民身份號碼不實、通訊地址不實,或者提供的信息過于籠統等特征進行綜合判定。
《若干意見》明確,經綜合研判確屬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人的,可以列入本市投訴舉報異常名錄(以下簡稱“異常名錄”)。投訴舉報處理部門負責異常名錄的審核管理,落實區級初審、市級復核等相關工作機制,嚴格區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與消費者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建立異常名錄動態更新機制,經審查發現異常名錄人員不符合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特征的,及時移出異常名錄。
此外,投訴舉報處理部門應當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發展改革、政府信息公開、網信、信訪、市民服務熱線管理等部門建立異常名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動態更新異常名錄,實現各部門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依法綜合治理。對異常名錄人員提出的投訴,投訴處理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調解。對異常名錄人員提出的舉報,舉報處理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查,準確把握舉報立案條件;對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