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4〕47號)要求,完善期貨行業分類監管體系,更好分配監管資源,證監會修訂了《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持目標導向。通過完善分類評價制度,更好反映期貨公司合規風控能力,提高對期貨公司監管效能,引導期貨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二是堅持協調統一。統一扣分指標的評價標準和扣分邏輯,統一市場競爭力等指標的加分邏輯。三是簡化指標流程。刪除和簡化部分指標,優化評價流程,壓降專項評價指標,減輕行業負擔。
本次修訂將標題由《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為《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完善扣分機制。明確原則上以生效監管措施為依據實施扣分,消除重復扣分情形,合理設置扣分梯度,促進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綜合懲治效果。二是優化加分體系。完善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將市場競爭力指標調整為三大類9項指標,全面評價期貨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情況、整體盈利水平和資本實力。三是刪除部分指標。刪除“加權調整后日均機構客戶權益總額”“成本管理能力”“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適應行業發展現狀。四是調整專項評價。將專項評價整合和優化為3項,分別為服務國家戰略、黨建與文化建設、信息技術建設。五是調整特殊激勵。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連續3個評價期內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無扣分、與其他期貨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勵。
前期,證監會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對《規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基本認可。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見,并相應修改完善《規定》。后續,證監會將做好《規定》落地實施工作。
(來源: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