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參保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請落戶
取消市轄區與市轄縣差別化落戶條件
取消年齡在45周歲以下、
需與引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市轄區
需參保3至6個月的限制……
我市擬出臺新政
優化合法穩定居住就業、
引進人才等入戶條件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更好地促進惠州市人口和經濟高質量發展,9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征求《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落戶新政擬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根據惠州市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城區常住人口為267萬人,屬于全面取消落戶限制城市。新政將重點調整優化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引進人才等入戶條件,新增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畢業5年內“先入戶后就業”政策與中央省屬駐惠單位干部職工、部隊文職人員錄聘用入戶政策,系統整合政策內容。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調整“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條件
取消市轄區與市轄縣差別化落戶條件,將惠城中心區居住滿3年且就業參保滿3年、其他市轄區居住滿2年且就業參保滿2年的限制條件。
統一調整為:持有我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我市參保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請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二、調整優化“引進人才入戶”情形
取消市轄區與市轄縣差別化落戶條件,取消年齡在45周歲以下、需與引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市轄區需參保3至6個月的限制。
統一調整為: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職稱,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以及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準予引進的人才,經遷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申請入戶。
對非惠州戶籍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畢業5年內“先入戶后就業”,無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直接申請入戶。
三、系統整合其他政策入戶事項
保留親屬(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入學、畢業、轉(退)學辦理戶口登記,錄聘用、調動,回國定居入戶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入戶渠道;依民政部門工作職能調整合并收養救助相關入戶事項;完善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情形;增加中央省屬駐惠單位干部職工、部隊文職人員錄聘用入戶政策。
基于已全面放開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條件,不再單設投資入戶和購買商品房落戶政策條款,用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政策涵蓋,同時也取消了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遷入條款。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原文:
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一步優化人口結構,助力我市打造廣東高質量發展新增長極,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第三條 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我市參保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落戶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登記在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登記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參保地屬地居委會(社區)集體戶。
第四條 引進人才入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遷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2.具備初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
3.具備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
國家、省和市政策文件規定引進的人才,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轉(退)學入戶
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學生入學、畢業、轉(退)學按以下情形辦理戶口遷入:
1.本市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招收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申請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
2.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的非本市戶籍畢業生,畢業5年內且在我市已申報居住登記的,按照“先入戶后就業”原則,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3.因到市外就讀普通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遷出戶口的原本市戶籍學生,畢業、退學(轉學)、休學(輟學)后,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
第六條 招錄、聘用及調動入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1.經我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到我市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國有企業員工;
2.中央和省屬駐惠機關及辦事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權限正式調動或招錄到我市駐地工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國有企業員工;
3.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招錄到我市工作的部隊文職人員。
第七條 親屬投靠入戶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籍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第八條 收養救助入戶
本市戶籍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可申請將被收養人戶口遷入我市收養人名下。
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和法律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且尚未落戶的其他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戶口。
滯留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報請所屬民政部門在公辦福利機構(安置場所)進行安置,并由福利機構(安置場所)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戶口。
第九條 回原籍入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
1.軍人退役回本市;
2.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刑滿釋放等人員回本市;
3.因出國(境)外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員回本市;
4.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而回本市;
5.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人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
6.因弄虛作假非法落戶后,被公安機關查處并被遷入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回原戶口遷出地恢復戶口。
第十條 政策性安置入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1.符合安置規定并安置在本市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軍官、離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士官)等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2.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家屬,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經部隊批準,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3.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規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第十一條 國(境)外人員定居入戶
經批準來我市定居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以及恢復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可申請在我市登記戶口。
第十二條 設立單位集體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1.本市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學校、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及居委會(社區);
2.本市注冊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產權宿舍,入戶人數應達10人及以上且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審核、辦理入戶手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人才引進、收養救助、退役軍人安置受理等相關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類型人員落戶工作。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經查實存在隱瞞、欺騙作出虛假承諾的,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虛假申請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責令申請人回原戶籍遷出地恢復戶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我市過程中,除發改部門核準收取的證件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于以辦理戶口名義違規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戶口遷入地址按以下原則辦理:本市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遷移至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順序登記入戶地址:①申請人父母名下房產(經房屋產權人同意)或人才公共集體戶(僅限人才入戶),②工作單位集體戶(無集體戶的,遷入工作單位屬地居委會(社區)集體戶),③實際居住地屬地居委會(社區)集體戶。本規定已明確落戶地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規定涉及的“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內登記在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不動產權證書能證明合法來源的,且房產用途欄記載為“住宅”的房屋。
本規定涉及的“住宅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標準合法建造且已編制標準地址的居住類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區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場所,車房(車庫)或改裝成住宅的車房(車庫),倉庫,商(店)鋪及夾層,改造成旅館或酒店的公寓,移動居所、茅棚、危房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符合日常居住情形的建筑物或物體。
本規定涉及的“標準地址”是指行政區域、街路巷、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自然村、建筑物及單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標準化的表述,必須符合導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則,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區域+街路巷(含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自然村等)+建筑物+單元房屋”的結構化規則。
本規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對市外而言,本市為原籍。
本規定涉及的“參保”是指申請人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申請人應按法律規定購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并出具參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本規定涉及的“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請人持有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單位通過系統核實)。
本規定涉及的“實際居住地”是指申請人申請時在我市公安機關申報有效居住登記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上登記的居住地址。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以往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明確的戶口遷入登記事項,參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指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7〕44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穩定居住入戶事項的通知》(惠府辦〔2024〕20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并提出建設性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12日。
來源:“惠州發布”綜合自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網、西子湖畔、惠州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