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日前,退市公司泛海控股、青島中程紛紛公告稱,收到證監(jiān)會或地方證監(jiān)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統(tǒng)計,10月以來,7家退市公司被監(jiān)管“出手”。除了前述泛海控股、青島中程,長江健康、江蘇陽光被開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國中期與富通信息的控股股東雙雙被立案調查;金鶴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簡稱為貴人鳥,以下簡稱“貴人鳥”)則因控股股東無法完成增持承諾后仍然在退市板塊披露將繼續(xù)按照增持計劃增持公司股份,被證監(jiān)局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一月多家退市公司被點名并非孤例,實際上,“退市不免責”已成為資本市場監(jiān)管常態(tài)。全面從嚴監(jiān)管,已經貫穿至企業(yè)IPO、經營、退市的全周期。這一嚴監(jiān)管趨勢,將全面提升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凈化市場生態(tài)。
在強化懲戒的同時,投資者保護與救濟的防線也同步筑牢。從監(jiān)管意見明確要求控股股東在重大違法退市中主動賠付,到澤達易盛案中集體訴訟和解的成功實踐,一系列賠償救濟機制正在不斷完善,致力于彌補投資者損失,真正實現“懲首惡”與“護弱小”的有機結合。

(資料圖)
退市罰單仍至:青島中程、泛海控股領罰
曾幾何時,個別心存僥幸的上市公司將退市視為“安全著陸”,如今,這種幻想正在監(jiān)管的“長牙帶刺”下破滅。
10月份公布的這批處罰案例中,青島中程與泛海控股的罰單尤為引人注目,兩家公司雖已從主板市場摘牌,但其歷史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然未能逃脫監(jiān)管的追責。
青島中程因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于今年7月21日摘牌退市。
該公司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揭示了兩項核心違法違規(guī)事實:一是長期系統(tǒng)性財務造假,二是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
經查明,在2017年至2022年期間,青島中程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而言,其菲律賓風光一體化項目通過虛假確認收入、虛增工程進度等方式,虛增或虛減營業(yè)收入和利潤;同時在印尼礦權問題上,2020年至2022年間,公司在已知相關采礦權證被撤銷或到期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導致無形資產虛增。
此外,2023年5月,青島中程的一家印尼子公司涉及一筆重大訴訟,涉案金額高達約6.27億元人民幣,占公司2022年末凈資產的57.47%。對此,青島中程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直至2023年11月才予以公告。
對青島中程的處罰力度體現了監(jiān)管對財務造假的“零容忍”。
青島中程及相關責任人員被證監(jiān)會罰款合計2060萬元,其中對公司本身處以750萬元罰款;對主導、參與多項違法活動的時任董事、總裁處以650萬元罰款,并對其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泛海控股則因觸及交易類退市指標于2024年2月摘牌退市,但在退市一年多后,依然收到了監(jiān)管部門的罰單。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2年至2023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8筆融資合同發(fā)生違約,泛海控股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
具體而言,2022年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金額為59.43億元,占泛海控股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3.15%;2023年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金額為26億元,占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90.83%。
有鑒于此,泛海控股及相關責任人被北京證監(jiān)局罰款合計840萬元,其中對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處以400萬元的罰款,對多名相關負責人分別處以60萬元至160萬元不等的罰款。
投資者保護:賠償救濟機制持續(xù)完善
在強化對退市公司追責的同時,投資者保護力度也在同步加強。
10月27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特別提到,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
引導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動采取先行賠付或者其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彌補投資者因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遭受的損失。
《意見》要求擴大特別代表人保護制度適用范圍。當前仍在司法進程中的美尚生態(tài)案,就是這一制度的生動實踐。這兩家上市公司均因連續(xù)多年財務造假,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最終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接受投資者授權,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美尚生態(tài)案已裁定的適格原告超過3.3萬名。
目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先行賠付等多種投資者索賠方式,均已在退市過程中開始發(fā)揮作用。
投資者保護制度機制不斷完善,是“退市不免責”體系的重要一環(huán)。
證監(jiān)會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等資本市場相關司法文件的制定修訂,與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嚴格公正執(zhí)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制定出臺一系列與投資者保護密切相關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夯實了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基礎。
“隨著退市公司追責案例的增多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完善,‘退市不免責’已從監(jiān)管宣言轉變?yōu)槭袌龀B(tài)。”受訪人士總結道。
在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持續(xù)深化的當下,任何試圖“借退市逃責”的幻想都已不再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