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郭聰聰
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痛點,亮出25條具體司法保障舉措,其中劍指“融資難、融資貴”頑疾的“依法助力拓寬融資渠道”部分尤為引人注目。
該條明確提出,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違法行為,同時還規范了金融機構放貸行為,并鼓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為民營經濟發展注入法治動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肖京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強調,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已于5月20日正式施行,投資融資促進是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而現實中,“融資難、融資貴” 依然是制約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次《指導意見》精準回應這一需求,其相關措施對破解難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嚴懲“套路貸”毒瘤
《指導意見》明確規范民間借貸秩序,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
對于“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往往會滋生金融黑灰產行為,武漢高先生的經歷正是此類犯罪的典型縮影。據央廣網報道,因生意周轉急需,高先生于2023年10月向某團伙借款20萬元,然而1.2萬元“砍頭息”就被預先扣除,實際到手僅18.8萬元,合同卻要求償還31.2萬元。
此后一年間,放貸者利用“以貸養貸”陷阱,在一年內誘導高先生累計借款高達1741.58萬元。即便高先生實際還款已達2887.6萬元,仍被宣稱欠款470余萬。為維持虛假債務并實施控制,放貸者通過偽造合同、威脅家屬等手段,同時伴隨敲詐勒索等暴力催收行為,其操作將實際年化利率推高至法定上限的500倍以上。
“此類亂象不僅增加了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民間融資秩序。”肖京指出,“《指導意見》的規制目標明確,依法打擊非法行為,正常的、合法的民間融資不僅不應當受到限制,還應當受到政策的鼓勵支持和法律法規的保護。”
叫停“隨意抽斷貸”
針對部分金融機構損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指導意見》直指規范金融放貸行為。文件要求依法規范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現實中,個別金融機構“晴天送傘、雨天收傘”的抽貸、斷貸現象,會令本在困境中掙扎的民營企業雪上加霜,深圳的江先生就有過類似的遭遇。2023年2月,他成功獲得銀行一筆620萬元的循環授信個人經營貸,期限為10年。然而僅過一年,當貸款到期需續貸時,卻因抵押房產估值下滑,銀行提出新方案。在江先生同意將額度壓縮至600萬并變更還款方式后,先行籌措資金歸還了620萬本金。不料,銀行隨后以其還款能力證明不足為由,拒絕發放新的600萬貸款,導致其經營資金鏈驟然斷裂。
肖京對此分析道:“在實踐中,金融機構隨意抽貸、斷貸的現象在部分地區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響到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壯大。《指導意見》從司法環節嚴控此類行為,對于實現民營企業融資的規范化與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助于推動金融機構更好服務于民營經濟”
非典型擔保獲司法“正名”
為從根本上拓寬融資渠道,《指導意見》著力于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文件要求落實民法典關于功能擔保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托供應鏈產業鏈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穩定金融機構的法治預期,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
“中小微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很有必要采取相應措施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肖京闡釋道,“《指導意見》明確支持非典型擔保和供應鏈融資,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有助于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
《指導意見》還要求建立長效機制:持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等共享機制。最高法將協同相關部門,共同維護并及時更新企業信用信息(特別是涉訴涉執信息),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影響企業獲得正常融資。同時,最高法還將與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協作,依法依規及時修復信用,這無疑給了“跌倒”但有修復意愿的企業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指導意見》同時強調,人民法院需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范利息收取,協同推動政策落實落地。